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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酒后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二次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被告人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金投策略,被查获后现场二次饮酒,如何认定其是否醉酒。
2023年10月31日10时43分许,被告人苗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在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某镇某村路段倒车过程中,车辆尾部撞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路旁的闽A*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身左侧,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后,苗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当面又故意饮酒,且拒不配合呼气式酒精检测,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被公安机关强制带至医院提取其血液用于鉴定酒精含量。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苗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7mg/100ml。苗某某被羁押后办理取保候审,经多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后在福州延平车站站台被抓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苗某某负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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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深汕特别合作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苗某某为了掩盖驾驶前已经饮酒的事实,故意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二次饮酒,且拒不配合呼气式酒精检测,后经公安机关强制带至医院提取其血液鉴定酒精含量。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已超过200mg/100ml,该鉴定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且其具有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逃逸、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等从重情节,故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苗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一重要原则已经逐渐深入人心,但仍有人对喝酒开车这件事抱有侥幸心理。本案严格遵循了酒后开车造成事故被查后二次饮酒的处理规则,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并综合犯罪情节,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当严从严,应宽从宽”判处刑罚,有助于彻底堵死企图“钻空子”的醉驾嫌疑人的侥幸心理,震慑潜在的醉驾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金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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